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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安徽省灵璧县下楼中学教师李某考上安徽师范大学普通研究生,学制三年,李某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没有调走,户口也没有调走,也没有辞职,也就是说李某还是该学校的人。但是学校让李某交上6000元钱才肯让李某去上学,李某交了6000元钱作为找人代课费,有学校的加盖公章的发票为证。2008年3月,学校又停止这种做法,并上报教委要停发李某工资,教委没有停发李某工资,学校便直接打报告说该同志脱岗让县财政局停发李某工资。财政局便以此为由从2009年元月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请问,李某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么。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进修的权利,学校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么,李某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么。

合同纠纷
2009-05-12 23:31: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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