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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我家有一辆解放141卡车,与人签订一份出租合同,没想到对方仅仅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就开着我家的车逃跑了,我父亲到南效区马军营法庭提起诉讼,但人家当时有亲戚在那边,法官说找不到人就终止了该案,到底什么原因终止的,他们居然说不清楚,正在调查。什么理由都不说。当时我父亲交了钱后索要收据,人家说没有,发传票不写案由,立案没有案号。开庭不按规程。当时我父亲听说这种情况应该缺席审判的,但他们没有那么做,我父亲申请财产保全,但该审判就是不开庭,以至于对方将财产转移了,现在人都找不见,我们能追究法官的责任吗,申请国家赔偿。我昨天刚去了省高院,可人家说他们不管这些。现在我们手上的证据就是那张传票了,有南郊区法院的公章和该审判的签名。我还能去哪?

刑事行政
2009-02-26 21:0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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