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这有个棘手的问题想咨询各位律师。我是1991年嫁到现在的丈夫的,当时到他家时,只有砖混结构的那种平房3间和土呸结构的6间平房。结婚后我们小两口一直和两位老人生活在一起,当时他的4个姐姐都已出嫁。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8年,以前的日子也不是多宽裕,公公退休月收入250元,我俩月收入加起来500左右。婆婆是农村妇女没啥收入,日子过的很简单。后来随者省吃减用收入的增加又加盖了混砖结构房屋600多平方的房子。2008年村子城中村改造拆迁我们又加盖了600平方的房屋(这里有我俩的的工作收入也有这几年的房租收入,我们家的房租收入都是由公公管理的)。现在问题来了,公公说这家里的1200平方不全是我们的,还有4个姐姐的,这个庄基地是先人留给他的,他想给谁就给谁,搞的4个大姑姐也讲条件,又要平方又要钱,亲情完全没有了,现在已互不往来,年前又背着我们租房子把老人接走。他们的条件不是我们不同意,只是合理吗?我们照顾老人18年,我丈夫是方圆10里的孝子(现在俩老人已77岁78岁)他们的条件合理吗?请各位律师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