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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一部经两次加钱更换另款后又维修一次的手机终于在“三包”期限内坏掉。我继续拿着那部只有恨没有爱的手机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答应我在2009年正月十五过后免费更换一部同款手机并在发票上写了相关承诺的字句(加签名)。 2009年正月十五后,我去经销商处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同款手机了,只有修理好。

损害赔偿
2009-02-26 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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