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有一处商业店铺,是1997年购买的(公转私),当时是我一次性付给卖房人房钱,后因当时手头资金不够,找了个合作伙伴(原先是这个商店的职工),一起出钱进货,年底分红,在一起合作有10年左右(10年内,所有房屋维护都是我自己出钱维修和改造),现他提出撤出,我们分货,分钱,可是分完后,他又要求和我房产。原因是:在房屋登记表中的共有人栏里有他的名字,可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是我和卖房人一起办理的),都是房产的工作人员填写,置于填写了什么,我们也不清楚(房证下来后房主是我的名字)。现在他要求和我分房产,这事情能成立吗?我有购买房屋的协议,还有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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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他项权利人一项,如果在他项权利人一栏有他人的名字,那么此房屋就是共有房屋。共有房屋共有人之间如果没有共同共有的关系存在,那么就是按份共有,分割的时候,需要出具证据,证明自己的份额。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此房屋是你全资购买的,那么你就占有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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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麻烦一些,最主要的是你要能够证明房屋是你个人购买的,并且是你出的资,然后向房产局提出申请,看能否把房产证变成你自己的名字,如不行的话,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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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形确实麻烦了一些,你需要出具此房屋系你个人出资的证据,然后在房产申请将房屋变更为你自己的名字,如房产拒绝,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具体情况可与我联系,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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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