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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父母离异,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离异后的住房问题,将单位的旧宿舍房分配给家母。该宿舍房的挂名承租人为原单位后勤组长A先生(A先生为宿舍的集体户口)。同时单位提供房屋调配单,调配单上明确注明该房屋分配给家母及本人。并要求本人与母亲于判决书生效后将户口迁入。 由于私人原因未能将户口即时迁入并更改承租人,以致至今该房屋承租人仍为A先生(该房屋至今无户口迁入)。但多年来一直由我方缴付房租,并对房屋进行管理。该房屋一直无户口迁入,只有承租人为A先生。至2008年,私人问题已解决,我与家母欲变更承租人但遭A先生(A先生户籍已返回外地原籍)拒绝。协商破裂,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现有证明材料:房屋调配单,离婚判决书,单位出具的房屋4联单及房租缴费凭证。 原单位领导可以证明A先生当时系该宿舍的挂名承租人 问,最佳解决途径是什么,如提起诉讼胜算几何

婚姻家庭
2009-02-26 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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