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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来沪打工的外地人,现在在上海一家公司车间里上班,由于当时(2001年5月28日)是通过劳务中介(交了中介费的)进入现在我上班的这家公司。由于当时不知道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当时只和劳务中介签了一份也只有劳务中介有这份合同,(我没有另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2年。之后直到2008年又和我们公司所有外来务工签订了一份也只有劳务中介有那一份劳务合同(我们外来劳务工没有另一份劳动合同),请问我们签订的这些劳务合同是有效的吗? 现在劳务公司又要和我们外来劳务工签订为2年期限的一式两份的劳务合同,合同上的内容我们这些外来劳务人员不知道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想请教你一下!我们应该怎么样签订合同,是和劳务中介签订还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的合同我们看了一下其中有一项工资是由劳务公司发放我们的工资,我们的工资中的1%的薪水作为他们的管理费。这些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09-02-25 20:39: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被派谴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这就是《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劳务派谴。
    在这种关系中,派遣机构(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的义务;(2)告知的义务,派遣机构应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3)提供建立和管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义务。(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正式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义务;(2)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义务;(3)为劳动者提供上岗培训的义务(此义务如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办);(4)间接承担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义务(该费用以劳务费的形式结算与派遣机构)。
    2、为避免问题的复杂性,本律师建议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中,劳务公司发放工资是其义务;而将你们1%的薪水作为他们的管理费不合法。
  • 你说的情况属于劳务派遣合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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