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来沪打工的外地人,现在在上海一家公司车间里上班,由于当时(2001年5月28日)是通过劳务中介(交了中介费的)进入现在我上班的这家公司。由于当时不知道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当时只和劳务中介签了一份也只有劳务中介有这份合同,(我没有另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2年。之后直到2008年又和我们公司所有外来务工签订了一份也只有劳务中介有那一份劳务合同(我们外来劳务工没有另一份劳动合同),请问我们签订的这些劳务合同是有效的吗?
现在劳务公司又要和我们外来劳务工签订为2年期限的一式两份的劳务合同,合同上的内容我们这些外来劳务人员不知道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想请教你一下!我们应该怎么样签订合同,是和劳务中介签订还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的合同我们看了一下其中有一项工资是由劳务公司发放我们的工资,我们的工资中的1%的薪水作为他们的管理费。这些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