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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有企业退休,企业改制国家为退休职工留有股份,按照工龄计算,我还是大股东,每月都在企业领取医疗费及其他。后来,企业资不抵债,股东决定卖厂还债企业解散成立清算组,由于我是会计师,原是该企业的财务科长,退休后又自考法律本科毕业,于是股东在主管局的主持下,因我有退休股权,我成为企业的一员被选为清算组长。在清算中,发现改制时国家对职工的安置资金不足,清算组全会通过,并决定上访向政府讨要安置资金,由企业开出介绍信及提供企业档案,决定由我来干这项工作。由于企业停产,无钱支付工资,清算工作暂停。企业行政留下一人,清算方面就是我在讨说法。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将安置资金讨到着落,企业就应对我支付劳动报酬。在清算期间,我与其他清算人员一样同工同酬的拿月工资,去上访也没有作任何约定,我以为企业要为我按月按留守人员一样同工同酬付工资,没想到企业却不认可前期没有讨成功时期的工资,他们认为我是劳务关系,为此发生纠纷。我要起诉法院,就设及象我这种退休的,又是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选出来当清算组长职务的情形,不是民法意义的平等主体经过协商一致进入清算组的,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请帮忙解答。

其它综合
2009-02-26 21: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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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