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苏州一家台湾独资企业工作了13年,合同为一年一签,2008年7月1日本人续签了一年合同至2009年6月30日,然而在2009年2月13日公司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我的情况下以金融危机为由解雇了我,而且合同也没有到期!本人很困惑,请律师帮我解答,我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赔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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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有严格的限制,并且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单位一方是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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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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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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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法定的裁员手续,那么解雇你是违法的,你可以向企业索赔(由于你工作时间较长,赔偿金应该不少的),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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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