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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集团属下的全资A子公司工作,并与2002年A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团是独立法人,而A子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身份) 2008年9月,被调到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B子公司。 2008年11月10日起,我们B子公司以独立法人单位不同以及原已签合同里有这样一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将乙方调入集团及属下其他企业实体工作时,本合同即时解除,甲方毋须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乙方将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说我们拿到的合同是已经作废了的,要求我们重新签合同。 虽然合同也是无固定期限的,但对比新老两份合同,主要差异有几点: 一是老合同有住房公积金,新合同没有。 二是新合同对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表述的很含糊,尽管没有签任何的新合同,也没有签任何解除原合同的证明,但不知为什么我们的所有保险关系却被转到了B子公司。 请问各位专家,如果合同协商不好,我们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回原单位吗?胜率能有多少?

其它综合
2009-02-25 11:0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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