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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2006年4月18日由州物价局、州房管局联合出台了【2006】5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住宅商品房一价清------商品房屋价格包含水电气立户费。好多购房者因为没有购房不知政策,自6月1日以后买房与开发商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缴纳水电气立户费。2008年一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布这女士获胜。但开发商上诉。请问法律专家,是不是违背政策的这部分合同是无效的?开发商应不应该退水电气立户费?

合同纠纷
2009-02-24 20:29: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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