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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技术人员,将一学校综合工程信息提供给一家工程公司,我友是评标委员会的邀请的技术成员(非工政府作人员),后该工程公司参与公开招标,投标并中标,该工程技术标、商务标评选均为7人投票决定,工程完工后审计和验收合格。 工程总额为1200万,事后该公司给了我友100万(约工程总额的8%)。 请问:这属于正常的收入?违法收入?还是犯罪? 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后,感谢律师的解答!

刑事行政
2009-02-24 12:2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