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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居民。今年27岁,妻子与我同岁。2008年结的婚。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我们属于晚婚晚育。计划今年要一个小孩(头胎)。在受孕期去当地居委会办理准生证,被告之需要与当地居委会签订一个“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交1000元合同保证金才能发放准生证(此合同保证金需到女方49岁才可以退回)。请问当地行政机会此做法是否合理,本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认为: 1。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任何机会或者个人,剥削公民的生育权。行政机会必须按照条例免费为我发放准生证。 2。关于‘计划生育合同’也应该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才有效。

行政纠纷
2009-02-24 12: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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