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早晨9:30,学校部门实训中心a到校办公,开门后发现办公室内计算机丢失了2台,立即通知总务科b与c。b、c立即到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门窗完好,侧面窗户随关紧但并未将窗扣扣上,窗户下面墙上有脚印痕迹,b立刻向公安部门报案。派出所迅速到现场勘查,指出窃贼是从实训楼一楼办公室侧窗进出。现场总结情况如下:2009年1月16日总务科全校进行了安全检查,通知各科室计算机集中存放,并将存放点贴封条。1月19日全校正式放寒假,实训中心因办公需要,1月22日才放假,但当日并未通知总务科人员再次进行检查,计算机也未集中存放,办公室侧墙窗户虽关闭但并未扣紧。在1月22日至2月5日期间,实训中心未上班,因窃贼偷窃后按原样关好了窗户,假期值班干部与门卫并未发现失窃情况,直到2月5日早晨a到校进入办公室后才发现。
请问:在此事件中。做为学校的两个部门实训中心与总务科各自该负什么责?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