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我的案件从2007年6月发生,其中在派出所压了6个月,在分局压了3个月,在检察院压了6个月,在法院从2008年8月到现在,请问这样合理吗?伤害我的人他会得到怎样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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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的伤势如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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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鉴定你构成轻伤,被告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如重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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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