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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学生,现在我在南昌的一所补习班读书,在校方介绍的一家招待所住下了,当时校长说那6人一间房间每天每人两瓶开水,一学年800,我们就住进去了,学校和招待所有份住房协议,但是当时我们住进去的时候,学校与招待所双方都没有给我们看,由于那条件很差,水又只提供一瓶,我们就搬出来了,学校现在给那合同给我们看说上面有中途退房不退钱这条,而且协议上有好都条招待所都违背了。请问这合同对我们有效吗?学校是否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雨夜独斟于2004-10-15 11:34:15编辑过][/color][/align]

其它综合
2004-10-15 19:33: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建议楼主发贴详细些,“而且协议上有好都条招待所都违背了”还是直接向校方交涉。
  • 可以以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 对,以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 楼主所说的是涉及第三人合同中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但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不得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费用,否则,该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学校和招待所是住房协议的当事人。入住的学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入住的学生虽然可以要求招待所履行合同义务,但若招待所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学校追究对方的责任,我个人认为学生是无权要求解除该合同的。学生可以要求学校安排相应条件的住宿或者要求学校切实采取措施维护你们的权利。不知楼主所说的条件差到底差到什么程度,从楼主的帖子来看好像只是少了一瓶热水,是否单方就成就了因此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值得探究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5楼分析很客观 如果每个斑竹都这样回答咨询就最好啦
  • 确实违约。
  • 同意5楼意见
  • 还是5楼意见观点正确,从法律关系入手是分析事件的关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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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