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说的是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案子很简单,很清楚。我今年74岁,为了给我的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养妹讨回公道。我起诉:“排除妨碍”。我胜诉。谁能想到,一诉就是八年,胜诉两次,耗费了八年的精力和很多的财力,至今没有解决问题。
简单经过如下:(书面证据、录音证据齐全,字数限制,内容略)
一个女精神病患者八年来有家不能回,家里原有的东西不能用。一个老者一边照顾一个患者,一边打官司维权,这些执法者知道有多难吗?还有一点良知和职业道德吗?该案即使执行完了,还有该房被强占八年,屋内家具物品等被虫蛀,损坏、丢失、该房被占期间的所有费用(如包烧费和房费等)还需进一步通过诉讼解决。在该法院能不能还遇到上述情况??我现在七十多岁,几年来吃不好、睡不好,在我有生之年,还能不能打完这场官司??他们如此对待一个老人和一个精神病患者,这是不是不顾法律法规,不顾规章制度?大家评一评,这是不是“杀人不见血”!!
我上访过,我控告过,如有错误愿负法律责任。因为小事一件,无人重视,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