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家遇到一个房产纠纷问题,想咨询您。
我们家1996年5月1号,跟一金属厂厂长签订了一合同,合同内容是:郑家(我家)租取厂房门面,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交或少交租赁金,更不能将门面转祖他人或转手变卖,临时住房只能自行拆除,任何人不得一任何借口变卖和出租,否则厂方立即收回买方房屋,买方经济损失概由买方自行负责。厂内需要搞建设、租赁期满后,对临时厨房立即拆除。租赁期暂定一年,一年后另行决定。此协议书一年有效。
附的一份证明内容是:郑家第四间出租门面后面临时厨房是花四千元从刘春芳变卖接手。当时是通过退休工人管理小组到场处理!如今后厂方需要收回按原价四千元办理。
当时一年过后,我家去找厂长要钱还房,而厂家不同意,一直没给我们钱,我们家没办法,只好在那个房子里住到现在。可前几天,现任代理厂长跟一开发商以一百二十八万签订变卖金属厂的合同,开发商以用来建房和建门面,这其中包括我们家的住房地在内。而厂方只愿赔偿我们家四千元。我想问下,我家现在有权利不让出厨房用地吗?或是我们家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