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月3日晚18点56分左右,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附近没有非机动车道)上逆向靠边行驶,由于迎面的车辆车灯光很强,直到很近的距离才发现有一未开车灯电动三轮车迎面驶来,车速快.于是相撞,本人立刻拨打110.其一家人在警察未赶来前到,我欲解释却被其子重击头部2拳(已验伤),本人未还手.后将老人送往医院.交警赶到,勘察现场.本人未喝酒(已由交警验证)经检查老人颈部有小骨裂,对方已住院4天,先是普通病房,后其说睡不好觉,自己转住一日200元的特护病房,单人间.相关费用本人已经支付4000左右.请问,我该承担那些相关赔偿责任.对方入住200元一日的病房是否合理?还有就是对方在住院7天后,未经医嘱,私自转院,请问在医疗费用的认定上该注意什么内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