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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事件中,学校或者班主任应付有一定的责任吗?如果有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应该担负多大责任?谢谢! 事发时间: 2008年11月05日 事发地点: 学校午休时 事发经过: 两个小学生在午休期间,在学校玩耍时,一个孩子将另一个孩子推倒在地,当天没有任何反应。第二天,被推孩子的家长给班主任打电话,说孩子门牙被磕掉了一块,要求同推孩子一方家长联系,以便赔偿。班主任从中做了联系并批评教育了推人的孩子。此后,一直是孩子双方家长进行沟通联系。直到09年2月份,被推孩子的家长因不满另一方家长态度和以孩子的前程会受到影响为由,向另一方家长索要人民币1万元,否则就将推孩子一方家长和学校告上法庭

其它综合
2009-02-22 12:14: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当事人时该校的学生,并且发生的地点时在学校里面。学校有责任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虽然,事情发生的时间是在午休时间,但这只能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对班主任而言具有同样影响。
    从赔偿数额来说,1万元的要求没有依据,学校分担的比例在百分之50为宜。
  • 如果学校和老师已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此事件中就没有责任。
  • 因为是在午休期间,学校没有责任。
  • 按规定处理。
  • 据你陈述的事实,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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