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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中国二冶工程公司C标段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甲方(项目部)需沥青40吨,拌合土50吨,乙方(我)从办料厂拉运至C标段,当年即拉运完工。在完工后,拌料厂给开出三张收据,共计4万余元,加盖拌料厂公章,并有项目部经理的签名,我拿收据到项目部结算拉运费,项目部给开出一张现金支票,但项目部帐户没钱,我又将支票退回项目部,他们又给开出一张退支票收据。第二年我去要钱,项目部说:你拿的三张收据公章是盖得拌料厂的公章,拌料厂是我们的发包单位,在完工后跑了,你找他们要钱,与我们没关系,拒绝支付。我只好上诉法院,法院开庭后判决:我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协议有效,但三张收据的公章是“拌料厂”你应当找它们要钱,与项目部无关。我答辩说:拌料厂是项目部的发包单位,它们在该工程中负责拌料,我是负责拉运,我拿的拌料厂的收据只能证明我从拌料厂拉运了多少料,合同是我与项目部签订的,为什么要找拌料厂要钱那,再说拌料厂在完工后,早已无人。

债权债务
2009-02-21 18:31: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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