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将房子给了四个子女中的一个,办理遗嘱继承时,需要其他的三个子女签字,三个子女没签字,接受遗赠人将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向您请教:如果三个子女败诉,那么败诉的最不好的结果能有哪些?是不是有:1.没有继承权2.承担诉讼费。是不是还有其他的不好的结果????????我主要是想问 最不好的结果的可能。多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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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死亡后,直接凭遗嘱办理过户,不需要其他三子女签字。
二、若发生纠纷,可起诉其他三子女,若三子女败诉,其结果是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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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遗嘱,为什么还需要其他三个子女签字?原则上是不需要的.
如果遗嘱有效,财产就应当归遗嘱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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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诉讼费,分不到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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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