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4月,我因一起经济纠纷,和原告去法院调解,经法官调解后,我答应给予对方12000元,对方同意,在法官以及律师的指引下,我签署了法院的调解书,4天后把12000元打到法院规定的银行卡上,本以为这事情就此结束,谁知道事过半年多之后,我再次受到了法院传票,这才得知原来对方知道我们将12000一次给予后,觉得自己要少了,拒绝签署调解书,在这件事上,我觉得法院的做法程序有问题,如果我们得知对方没有签署调解书的情况下,我们是绝对不会把钱打到银行卡上,现在的我们很被动,一是12000已经打给法院要不回来,二是如果不在多给对方钱,就会被法院拘留,现在真不知道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