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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客人张先生把一副眼镜拉在了客房里,后来打电话给总台小姐,叫她帮忙收起来,总台叫打扫卫生阿姨打扫房间拿到总到上来,打扫卫生阿姨看到过并且还戴过,后来阿姨去打扫卫生就给忘了这件事,还把眼镜拉在了房里。总台小姐也把这事给忘了,第二天把客房开给客人吴先生住宿了。第三天客人张先生来拿眼镜,总台小姐和打扫卫生阿姨才想起来有这么一件事,可再去找就找不到了,而吴先生已退房,无他的联系方式。客人张先生要求那位总台小姐负全部责任,赔偿人民币450元整(那副眼镜的价位),请问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总台小姐至今都没见过那副眼镜!)

损害赔偿
2009-02-20 19:5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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