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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某甲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2001年7月14日向保险公司签署投保书以及健康告知书,同年7月20日因冠心病住院治疗,健康告知书中未提及冠心病,保险代理人根据该份投保书以及某甲预交保险费向保险公司办理交单,2001年8月17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2004年,某甲冠心病再次病发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经调查发现,某甲在保险合同未生效之前已因冠心病住院治疗。理赔部门认为: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主观存在过失;2、投保人的疾病发作处于保险公司核保阶段,保险公司对此阶段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未再进行询问,公司亦有过错。因此,决定:1、解除合同,不予赔偿;2、全额退还保险费。 请各位讨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证券投资
2005-05-20 05:08: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薛律师的观点正好跟我考虑的一样:

    1、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序、内容等。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对于具体的时间、方式却没有相应规定。本案中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填写了《健康告知书》后(即保险公司核保阶段)因冠心病住院,而之前填写的《健康告知书》中对于“冠心病”一项勾选的“否”,此后,也没有就该次住院而向保险公司补充告知。
    本‘案反映的问题是:
    第一,关于如实告知的时间,保险法没有规定;
    第二,关于如实告知的内容范围,是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还是投保人即使在没有被询问的情况下,也应告知?
    第三,关于告知的程序,是仅限于保险人的主动询问,还是投保人也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因为以上问题,保险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该保险公司在处理该案的时候,也觉得棘手。

    如果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最大诚信”的角度来考虑,投保人是有过错的;从保险公司承保的程序来看,保险公司也是有疏漏的。因此,保险公司作出 了以下结论:

    1、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2、全额退还保险费。
  • 该保单在被保险人理赔时仍然有效的,合同期限是:终身

    我认为楼上的观点值得商榷。

    如果合同有效,当然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问题关键是合同是否有效?
  • 呵呵。。。对不起,薛律师,我想我的表述可能让人误解了。
    “2001年8月17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但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理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无效呢?
  • 保险公司是否能行使解除权,要看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健康告知书的内容,楼上的贴子中提到“健康告知书中未提及冠心病”,如果说健康告知书中没有要求投保人告知有无患有冠心病的内容,则投保人没有在不须告知患有冠心病内容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患有冠心病的义务,则保险公司没有依据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
  • 薛律师好仔细好严谨啊,情况是这样的:

    《健康告知书》中列举了很多疾病,包括冠心病,如果患过列举的疾病的,在该疾病前的方框内打勾。该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没有勾选该项。
  • 说实话,现实当中的案例,有时候措综复杂,不是简单的三言二语就能说的清楚的!对于本案来说,该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楼主的帖子中已经提到“2、投保人的疾病发作处于保险公司核保阶段,保险公司对此阶段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未再进行询问,公司亦有过错。”,且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都为格式合同,并且在很多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只考虑收保费,填保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本不去进行严格审查,难道要让保险公司的此种过错此种责任去让投保人承担吗?
    而且此种健康告知书是否是合同内容呢?是否是合同的一部分呢?怎么界定健康告知书在本此类案件中的地位?保险公司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为什么不让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医院出具相关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呢?
  • 接下来,我们看看《健康告知书》一类的文件,通常也属于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健康告知书》是在填写《投保书》时一并填写的,作为《投保书》的一部分,如果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健康告知属于“要约”的内容,因此也是保险合同的内容。

    至于为何大多数保险合同并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或出示医院健康证明,而仅仅根据其《健康告知书》而决定是否承保呢?

    首先的一个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出发的。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是最了解的,他应该如实地向保险公司告知其身体状况。这种告知并不仅限于疾病的告知,而是所有与身体健康有关的情况,如身体不适、住院、服药等。

    其次,第二个原因恐怕是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因为要求每一个投保人、被保险人都进行体检,无疑会增加保单运营的成本(经济、时间、精力成本等)。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未超出一定限额的保单,都不要求体检。
  • 保险合同并不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的。而是商业运作盈利为原则的。

    仅仅靠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如实告知是不可能的。

    要求体检的是超出一般健康规定、保额较大、年龄较大 的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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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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