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其他几户购房户2003年2月与个人建房售房户石某以每平方500元左右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当时只约定了办理房产证,(注土地使用证当时是以其儿子的身份办理的,购房户均无土地使用证).现在我们有几户去银行贷款却被告之要同时出示房产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才能办理贷款业务.我们几户去找石某商谈补办房屋土地使用证,对方声称当时房屋出售价太便宜了,要求我们大家按现在的市场房价补齐后才能补办,请问这合理吗?当时的售房合同是不是属于欺诈合同?我们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