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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当时原告考虑被告暂时无房居住,同意将自己所有的楼房让被告赞住7-10年。没想到,待到2005年11月双方约定的退房期限届至,被告也未将楼房主动退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将本属于原告的楼房归还原告。当时房产证书还没有,后因有一笔交费问题(6700圆),原告未交,被告交款后就把房产证书改成被告的名字。请问房子能否要回。这10年是否有房租的费用?

婚姻家庭
2009-02-19 22:27: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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