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合股成立有限公司, 我是小股东,股金也按规定缴纳了, 不参与经营, 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出事跑了, 现在有人拿只有公司公章没有签名的欠条找公司要钱,现在其他股东找不到, 他可以起诉公司和我吗? 我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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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除发生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股东权利”外,你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对方起诉备案被告系公司而并非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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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你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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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所以你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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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