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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秋我与同村居民赵易签订一份口头协议,协议中赵易愿意将自己的房子和名下的 14亩土地以6700元的价格卖给我。(土地转让,不是卖)。之后,国家粮补实行,赵易后悔,多次干扰取钱,无奈,2005年秋,我又与赵易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有当时的村书记执笔,协议中,赵易自愿将14亩土地转与我 的名下,他只享有粮补款的 50%,土地继续有我耕种。之后,赵易离开本村。2009年,新的村书记认为我们的协议无效,理由是赵易已离开本村,土地转让不合法 。要强制收回。

合同纠纷
2009-02-20 12:39: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 合同有效,但是你们只是口头的,所以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哈尔滨何律师
  •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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