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洋公司2003年5月6日在我乡政府招待所住宿,当时说好了要住一年,由于是一个公司的建筑队,我妈妈也不想失去这桩生意,所以答应了一年的住宿费是5000多,可是因为我妈妈不认字,没有及时和他们签合同,结果他们只住了一个月就搬到别处去了,当时有关人员答应了我妈妈还是按每床的价格算好一个月的住宿费,写份领条就可以了,拖到2006年8月8日,我妈妈看到了当时的管理人员,就跟他协商后写了份领条,管理人员签了字,可是出纳把领条拿走后说要报给我妈妈,结果拿走后到2008年年底才把领条退回来,你说我该怎么样帮我妈妈把钱要回来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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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时效中断的证据,难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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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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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如果重新认可就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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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