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7月23日商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下定单购买夹克7004件,美金76573.10元,随后,原告于当日将货款定金6000欧元(折合当时美金9522元)支付给被告,被告立即开出收取美金9522元的销售确认书交付原告,后来原告多次催促其交货期, 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当原告于2008年12月23日上午来到被告公司后,发现公司已经停产多时.当电话联系被告负责人时,均被告知其出差在外,将原告拒之门外,但当原告于2008年12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再去被告公司时,却发现被告负责人在办公室喝茶,经过双方多次交涉,被告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货款定金6000欧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多次往返与中国和巴黎,造成巨大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客户订单被取消,并因此向原告索赔,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