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在2007年签订了一份去日本研修派遣合同,合同上写明是从2007年3月1号到2010年2月28号,一共是36个月,去日本那边公司研修3年然后回来再在这边公司服务5年劳动合同上也注明了,合同上还一点也写明了,不能因为这边公司需要就可以把我调回来,而是因为日本那边公司如倒闭,自然灾害导致公司不能运转了才可以把我调回去,我也有证据能说明我不是在日本公司放了错误才把我调回来的 ,现在在2009年2月1号就把我从日本调回来了,理由是这边南通公司是因为太忙技术原因才把我调回来了 。公司现在要问我要去日本的前的那份合同,再和我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而这份合同上去日本的研修日期变成了2007年3月1号到2009年2月1号了,我现在觉得我很吃亏,开始是在日本研修3年,现在是1年11个月,说的 直接一点就是我在经济上亏了13个月日本那边的工资,一个月按基本工资算的话也是11万日元一个月了,一年的话业也要10万人民币左右了。我现在的意思是想要和公司解除去日本前签订的回来后再在这边公司服务5年的合同,还要让公司赔我一年日本那边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