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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她对我不忠,与他人生下一女,请求离婚,09年1月8号第一次开了庭,而在法庭调查时,她竟说是被别人强奸所致,还说我当时在场,而真实原因是,我在2006年3月就去了桂林,她在5月底给我打的电话说她怀孕,我当时坚决反对,并在同年11月回去与她离婚,经质询不允许,她在2007年2月产下一女,而在2006年3到2007年2月我婚生女儿在她那里上幼儿园,所以在这其间我又不得不给她邮生活费,并有进帐单证据,并以此说是我承认了的,好象法庭也采信了她的言语,而我也在法庭上阐述了我的事实,但是我却没有证据,法院以通知了第二次开庭了,我该如何应对,另外,我现在没有任何财产,而她却找我要钱,法院会判我给她钱吗?她还说我找她亲戚借了20万元钱,而我并没有找她们借过钱,也没有出.过什么借条,法院会支持下她的请求吗?急急急,谢谢律师帮我出蒙划策,并详细些,再次谢谢 问题补充: 第一次开庭她已承认不是我的,而现在问题的关键在我为了我的女儿上学给她邮过生活费,当时我女儿是她在带,所以她以此来说是经过我默认了的.

婚姻家庭
2009-02-15 19:47: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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