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任一单位董事,在任期间该单位三千多万的银行贷款被母公司挪用,现无法偿还.事发后我又做了该单位的法人.现公安部门已立案.不知道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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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么挪用的,你在这个过程中做了什么,还有就是这三千万被挪用后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是否是上市公司?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十六年审判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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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你当时的情况确定。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为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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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看母公司挪用三千多万元贷款时,你是否利用职权为其挪用提供过便利,或有职务上的疏忽。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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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没有参与有挪用行为,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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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是否存在责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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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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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是否参与,如果参与,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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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