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 本人(罗**)于2009年2月10晚上8时左右在浙江省衢州市某宾馆开宾休息,于晚上10时左右上卫生间时滑倒因卫生间地地板光滑,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也很光滑所致,头部撞到卫生间的玻璃门上,血流不止,后被送医院脸部缝了20针,事后在宾馆内任何角落也未见有小心地滑的提示.后找宾馆赔偿,宾馆以我是成年人为理由,只同意赔尝300元医药费,本人花费医药费500元,医生建议休息15天.

损害赔偿
2009-02-14 14:32: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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