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罪犯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现在案件已第二次移交检察院,第一次是对方提出做精神病鉴定案件返回公安机关,委托省级指定医院鉴定,结论是罪犯患精神分裂症、病理动机作案,后罪犯无罪释放。被害者家属不服提出做重新鉴定,后经公安机关同意委托被害家属支付近万元到上海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结论是罪犯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现批捕。现在案件第二次被移交检察院,两次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那么此案会不会罪犯一方经过活动又被释放了呢?如若不是,两个鉴定结论,案件下步该如何科学公正的进行呢? 可请各位专家答复,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