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一次,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理却没有此规定,按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能就事故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这种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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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参见高法公报2002年5期(总第七十九期)第180页案例《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本案结果是撤销并责令重新认定)
本人认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未明确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不予调解,争对的是民事赔偿部分。
《行政诉讼法》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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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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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法责任认定并不是赔偿的标准,在赔偿诉讼时法院也可以对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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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机关的认定只是一种证据你可提反证,最后由法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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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证据对待,你对该证据有异议可要求法院通知交警部门的承办人到庭质证,你在庭上可要求交警对你的异议作出解答,如交警对你的异议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分析和答复,则可影响法官对该证据的认定,法官可不采信该证据,法官有权根据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对该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交警的人如无特殊原因,应该到庭质证。如拒绝到庭质证,法官则不应采信交警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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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求不一致,有的省可以行政诉讼.
原则上应可提行政诉讼,因为这一行为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利益.
若法院不受理,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起对此认定的异议,供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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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