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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多年前,我爺爺的弟弟在臨終前要求我的爺爺把由我爺爺創業賺下的一棟900多平米的老宅(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我爺爺的爸爸)無條件的贈予他的孩子們,不然就死不瞑目,我爺爺開始是不答應的,但是看到自己的兄弟沒法安然離開,於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當著我一個姑姑以及他弟弟還有他們孩子的面寫下了贈予的字據,表明願意將房子送給他們的孩子,我爺爺的子女不得干預,但這件事情除了我大姑姑知道以外,我爸爸,伯伯他們5個兄弟姐妹並不知情。可現在老宅面臨拆遷,我爺爺弟弟的子女們瞞著我們和政府簽了合同,政府補貼336萬4千元,但他們拒不承認有補貼這麼多的錢只說補了200萬,說在看親戚的份上補貼我爸爸6個兄弟姐妹一人十萬,我們要求均分,(他們兄弟姐妹4人)他們不肯,後我們要求一人20萬,給我們共120萬,他們還是不肯,我想請問下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有沒有要求均分的可能,那張我爺爺在沒公證的情況下簽的字據有效嗎?爺爺在子女門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贈予子女門可以索取房子的所有權嗎?

继承
2009-02-13 21:1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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