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03年与一亲戚共同注册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只有我一人投资,亲戚只是挂了一个股东名份,未曾出一份钱),该公司已于06年底注销,并重新成立另一新公司,当时的亲戚已不在新公司中了,现在他提出要我按旧公司成立时的投资份额给他分红.请问该要求我拒绝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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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肯定分不到新公司的利益!但如你有证据证明你说得旧公司实际没有他的份额,他也分不到旧公司的收益。但如果你证明不了他没投资,那旧公司注销的所余下的利益应有他的份额,如果说也没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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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一约定处理,无约定,如你能举证证明你所说的情况,因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需给他分红。同时,提醒你注意是否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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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超过2年,他是有权利的。依据是公司法。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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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新公司对方有股份吗?
还有你们有这个方面的合同约定吗?
如没有你亲戚无法分得该公司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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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他在新的公司中有没有股份,如果没有的话,无权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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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你们的协议 是如何写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没有他的股份,他无权得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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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