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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我在车间工作意外发生工伤事故。2008年12月18日我去劳动局做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2月5日劳动局鉴定是6级。我想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赔偿。关于我刚工作5个月和是外地的农村户口是否按照工伤6级伤残待遇一次性赔偿?谢谢了请朋友支招。

劳动纠纷
2009-02-13 10:41: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你可以要求一次性补偿。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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