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2006年在企业工作时,以45万圆入股一煤矿。2007年调入行政单位后,得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行政单位干部职工不得入股矿产企业,他便找到入股煤矿法人代表王要求退股,经多次协商,于2008年12月31日召开15名股东大会,14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煤矿以34.1万圆收购我朋友45万圆的股份,在2个月内付清34.1万圆,未付清34.1万圆前煤矿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并形成文字协议。但在2月10日股东会上煤矿法人代表王单方面宣布前协议做废。请问怎样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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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依照协议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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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协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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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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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