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私营工作,那家私营刚刚成立时我就去了,大概是05年5月份开始,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上过保险,也没有签任何合同。一直到09年1月底快要过年放假了,老板突然在发工资时说我们过完年就不用去了,理由是公司是纯出口企业,现在公司不行了,只留下一个会计和一个销售副总。因为是1月25号放假,所以我的1月份工资也算成是1月1号到1月24号,等于连整月工资都没有给我。因为事情突然,老板给完我工资后我也没有留下什么可以证明我在那个公司的证明,而且我也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就走了。另外说明的是,我08年8月份生的孩子,期间和老板商量,同意我休了4个月,然后尽快上班。休了4个月,给了我两个月的工资。到09年1月份我还在哺乳期内。请问他这么解雇我是不是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做,可以要求多少的补偿?这种情况下我是应该找老板还是可以找劳动保障部门??

其它综合
2009-02-12 21:28:5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