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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是我收楼的日子,但验收后,发现有多处开发商未处理就急于交楼给各业主,后要求开发商维修好后各业主才接收。物业管理处承诺于春节前维修好交到给各业主,但现在已经是2009年2月12日,足足延迟了一个多月都没有再通知业主收楼,请问这种情况,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付的各项费用及退回利息?还是可以追讨开发商赔偿?

民事相关
2009-02-12 17:05: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