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字数2000~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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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而且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违法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对职工没有约束力,并且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谓“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限度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则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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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是单位有没有证据证明你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撤销辞退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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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