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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有这么一个事我想向你咨询一下我一个朋友2000年在重庆和别人合资成立一有限公司.他任法人代表,2002年他又申请到安徽的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并签订了销售协议(协议内容:不拿工资,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差旅费,没有劳保福利。卖出去的产品如货款不回笼,由业务员赔偿,报酬主要靠业务分成,)。公司成立四年后,有一工程项目需用到安徽公司的产品,他又以安徽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和自己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一切手续正规,没有低价卖出,2007年安徽公司到重庆进行了对帐,债务关系成立,付了一部分款,尚欠大部分货款没付,公司到目前为止一直在经营。2008年4月安徽公司先以合同诈骗报案,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检察机关又以他是公司员工,又是重庆公司法人代表有直接支配权为由,以挪用资金罪起诉, 我想问一下,他究竟犯忌了什么罪。

刑事案件
2009-02-13 0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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