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2月9号突然由经理通知我将与我解除合同,我是08年6月30日进入公司,之前说有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后拖延至11月6日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且养老保险等到12月才开始交.
现在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我经过了解向公司提出多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金一个月工资.公司经理在知道需要赔付这么多钱后与2月10日发出通告,称提前30日通知与我解除合同,并在通告中使用不符合事实的内容.在公司范围内对我的名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现在我想问下,如果我自动放弃因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金补偿.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与我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未满解除合同的补偿来进行操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