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7年3月份进入一家股份制公司,2008年4月份离开,在离开公司前几天(也就是2008年4月份),公司里人事部门才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我并不知道公司已经决定辞退我,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要我辞职,然后我写了一份辞职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辞职后公司发的工资是截至到我离退当天的日期。我想请问一下,我现在还可以找那个公司索赔吗?(包括2008年1-4月份的双倍工资以及各项保险等),我应该怎么要求索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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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现在还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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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份离开,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时效从其生效日08年5月1日起生效.之前只适用六十天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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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