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认定:“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以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判决书认定的被申诉人所采用的一系列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被申诉人既未向申诉人出示也未经行政质证,非法地剥夺了申诉人的听证权(见注2第60条2)。庭审前,原审法院也未依法交换证据(见注2第21条)。庭审中,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包括主要证据4“无证房产具结书”三份等,是被申诉人在原审判决后添加的(见注2第35条)。二审庭审中,主要证据5私房改造材料5份,被申诉人才出示了原件(其中调查表与另外4份材料内容明显不符),显然是先判后审,诉后收集证据(见注2第60条1)。根据法律规定,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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