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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2月26日与四川成都一个化工厂签定48吨购销合同,规定1月10日工厂把货送到天津港,我司于09年一月四日按合同把货款付给对方,但是知道2009年02月10日工厂还没有把货发到。我司和工厂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决定终止合同。能否让对方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赔偿?我们1000/吨买的现在市场价格1600/吨左右。 另外合同规定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20%?并规定违约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经济相关
2009-02-10 15: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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