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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个单位上班的。〈女16岁》《男25岁》左右下班以后也就是2009年2月7日。那男的给女的一个电话号码说;等会你给我打电话我带你出去玩。也没想到会发生那个事情啊!那女的就给他打了个电话。打车接走她,打车的时候那男的说没钱就跟女的借了105块钱。然后去了旅馆吃了碗面。后就开了房。还有个男的是那个男的的朋友。现在事情以过了2天半拉。告赢的话能判那男的几年 ?

损害赔偿
2009-02-10 1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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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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