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个单位上班的。〈女16岁》《男25岁》左右下班以后也就是2009年2月7日。那男的给女的一个电话号码说;等会你给我打电话我带你出去玩。也没想到会发生那个事情啊!那女的就给他打了个电话。打车接走她,打车的时候那男的说没钱就跟女的借了105块钱。然后去了旅馆吃了碗面。后就开了房。还有个男的是那个男的的朋友。现在事情以过了2天半拉。告赢的话能判那男的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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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愿?(强迫则为强奸,抓紧时间)
是否两个男的实施轮奸?(轮奸可能会判十年以上)
再则,依照你的描述,女的还未成年,有诱奸的可能。(既未成年,应该重判!)
抓紧时间举证吧,保留相关证据,和旅馆的记录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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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表达实在太婉转了。
是否是在说该女遭到了性侵犯,是否是自愿?请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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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是否自愿,是否想告强奸。需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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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